
此文首发于《中国报道》杂志社微信公众号《中国报道》
5月2日,商务部首次依据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》(简称《阻断办法》)发布禁令,阻断美国以涉伊朗石油交易为由,对恒力石化(大连)炼化有限公司等中国企业采取的列入“特别指定国民清单”(SDN清单)并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,规定不得承认、不得执行、不得遵守美国对上述中国企业的制裁措施。
首发禁令法律依据充分
随着国际经贸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,近年来我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,形成了《反外国制裁法》《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》《阻断办法》等一系列法律工具。《对外贸易法》《出口管制法》《外商投资法》等法律也充实了维护国际经贸秩序,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、发展利益,保护对外经贸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内容。这些法律工具相互配合,相互补充,各有侧重,协同发力。《阻断办法》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,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(地区)及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。按照《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对此类情形,适用《阻断办法》。
美国在联合国安理会2231号决议有效期间,单方面退出伊核协议并重启对伊单边制裁,而且使用武力,导致伊核问题多次出现危机。中国对伊朗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,强调尊重国家主权,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,劝谈促和。我们反对缺乏联合国授权和国际法依据的单边制裁,更反对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,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(地区)及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。
美国滥施制裁的行为在国际上受到包括其盟友在内的普遍反对。早在1996年,欧盟通过了《关于保护欧盟免受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影响的条例》,阻断美国限制各国与古巴、伊朗等国经贸活动的《赫尔姆斯-伯顿法》、《达马托法》的域外适用。中国《阻断办法》及其实施,依据《联合国宪章》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,符合国际惯例,不影响中方承担和履行国际义务。
发布禁令是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必要举措
长期以来,美国以各种理由大量实施缺乏国际法依据的单边制裁,搞缺乏正当连接因素的“长臂管辖”。美国财政部发布的SDN清单目前包含约18900个实体和个人,其中涉及中国内地的1128个实体、个人和中国香港的483个实体、个人,而且通过所谓50%穿透规则,影响了这些被制裁对象的大量关联企业。美国滥用单边制裁严重干扰了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和稳定,损害了中国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中国重视中美关系,强调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,主张通过平等对话解决双方的关切。但是,2025年以来,美国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,对中国炼化、航运及码头企业实施制裁,冻结相关资产,禁止其交易。美国漠视中国企业对合法权益的主张,制裁范围不断扩大,手段日益粗暴,有愈演愈烈之势。如任由其滥用,将干扰中国能源供应链的稳定,侵害中国能源安全和发展利益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中国依据《阻断办法》发布禁令,阻断美国不当制裁措施,这是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必要举措。同时,《阻断办法》还做出了多种制度性安排,能够稳妥维护我国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禁令是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正当举措
近年来,美国通过杯葛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成员任命导致上诉机构停摆,意图建立美国优先的所谓特恩贝里体系,颠覆多边贸易体制。美国曾经受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约束,一度暂停对相关企业适用《赫尔姆斯-伯顿法》达二十余年。在目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难以约束美国的情况下,中国有必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这同时也是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正当举措,体现了中国的大国担当。
冰冻三尺,非一日之寒。美国滥用单边制裁措施的行为由来已久,也体现了当前国际体系客观存在的问题和脆弱性。中国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,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,与时俱进推动国际治理体系改革完善。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。在反对美国滥用单边制裁的过程中,我们要敢于斗争,善于斗争,统筹发展与安全,稳步推进。
中美双方作为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和贸易体,对维护国际经贸秩序具有共同的责任。中国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念,不断推动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和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。稳定和发展中美经贸关系,是中国一贯的主张。中国维护自身主权、安全、发展利益,保护中国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心是坚定的;与此同时,我们也认为,平等对话是解决中美分歧的正确方式,中国通过平等对话解决分歧的大门也是敞开的。
撰文:崔凡
责编:李士萌
编审:林崇珍、张利娟

